起诉和立案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通俗的说就是“打官司”。人的一生当中不可能一帆风顺,总会遇到不顺心的事,与周围的人发生一些摩擦和矛盾也是不可避免的。中国人常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纠纷能够通过平等协商“化小”或“化了”是最好的方式,大家都不伤和气。因此,诉讼不见得是您解决纠纷的最佳选择,我们也并不鼓励当事人将所有的纠纷都提交到法院解决,但如果纠纷到了不能协商解决的程度,您就应该勇敢地走进法院,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对法律和诉讼程序不够了解,有很多来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都有一种手足无措的感觉,认为到法院办事“麻烦”,其实,通过以下的了解,您会发现“打官司”并非深不可测,您完全可以“一步到位”,避免“花冤枉钱,跑冤枉路”。
讲到“打官司”,首先得说说我国的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三部法律组成了我国诉讼制度的主要部分。简单地说,“民告民”适用民事诉讼法,“民告官”适用行政诉讼法,而刑事犯罪案件则适用刑事诉讼法。其中,“民告民”、“民告官”以及部分刑事自诉案件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说,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您必须起诉,法院才管。刑事诉讼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中,公民个人也可以自行起诉犯罪嫌疑人。可以看出,与一般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下面就和您谈谈这两种起诉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一、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打官司”的请求不要超过一定期限,即在起诉时效或诉讼时效期间之内主张。否则,即使您再有理,法院也不能判您胜诉。一般民事诉讼时效是三年,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时效规定。行政案件的起诉时效从您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有明确的被告。民事诉讼的被告一般是侵犯原告权利的一方,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比如:您要求欠钱的人还钱,撞伤了您的人赔偿医药费,或者要求行政机关改变其处罚决定。事实就是发生纠纷的简要过程,而理由则是支持您的诉讼的法律法规和事实根据。
五、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对各类案件的管理范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很多人对此感到陌生。下面介绍一下法院和案件管辖。首先,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必须遵循一定的地域原则。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也有其他不少特殊情况,当事人也可以参阅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相对简单一些,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提起的诉讼,原、被告所在地法院都可以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其次,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还要遵循级别管辖的规定。
六、应向法院递交诉状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一)诉状
诉状在诉讼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官最先接触到的反映案情的材料,也是被告答辩的依据。诉状没有严格的格式,只要包含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四个部分即可。当事人是公民的,基本情况要写清楚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等足以辨别其身份的要点。诉讼请求是整个诉讼活动“运转”的中轴,法官的审判活动围绕诉讼请求的具体事项展开,没有提到的请求法院不会审理。因此,书写诉讼请求要完整、明确和具体,不要漏列请求。比如,对于借款纠纷的官司,您的诉讼请求就应该是“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果写掉了“利息”,就有可能只获得本金的保护。事实部分应简明扼要,切忌写成流水帐,诉状中的理由也要写清楚、充分。诉状的尾部须您亲自署名或加盖公章。诉状可以亲自向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人员递交,也可以委托代理人递交。诉状应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由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同时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证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事务所致法院的函和律师执业证。
(二)举证要求
1.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4)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5)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2.外国、港澳台当事人提交法院的诉讼材料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主要各类是:
(1)用于认定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国籍身份、资格证件。包括护照、居民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的复印件(原告在起诉时提供)。
(2)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的文书,一般指授权委托书。
(3)合议庭认为需要办理证明手续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一般包括境外证人的证言、当事人的案情陈述、书证(如合同书、物权凭证、债权文书等)、国外有关政府机关登记的文件(如医院的出生证、结婚证、被继承人死亡证等)。
3.证据分为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与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七、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到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八、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1)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